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省上的具体落实措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组织振兴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按照1年初见成效、3年整体跃升的思路,推动村民委员会建设实现“四个规范”(即组织体系规范、职能事务规范、制度章程规范、阵地建设规范),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加快推动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建设幸福优美陇原新乡村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组织体系

1、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以及村民委员会法人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申请换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2、加强村民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采取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全覆盖培训,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主任进行培训,乡镇政府负责对其他成员进行培训。鼓励村民委员会成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以市(州)为单位,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成员联系群众机制;建立村民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坐班值班、请销假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二)规范职能事务

3、明确基本职能。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职能部门要求村民委员会协助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制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工作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2张清单。同时,依据工作事项清单建立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未经县级政府统一部署,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民委员会承担。依法需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强化乡镇政府作用,以县为单位明确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内容、范围、程序和形式。

4、厘清权力边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开展营利性民商事活动,并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县一级要建立以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三资”管理、财务管理、村务公开以及各类便民服务事项为主要内容的“小微权力”事项清单,明确每项权力行使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厘清村民委员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边界。不得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5、规范出具证明工作。市县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不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并予以公布。对列入清单、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乡镇政府应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对清单之外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事项,须通过准入机制审核,纳入清单管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省级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可本着便利村民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民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规范制度章程。

6、规范民主协商制度。健全村级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协商格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等事项,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村民、村民代表及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并可根据需要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事业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代表参加,还可邀请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派员参加。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村民、村民代表以及利益相关方落实协商结果。

7、规范民主决策制度。各地要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推进基层民主。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驻本村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辅助方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结果,应及时报乡镇政府备案。

8、规范民主监督制度。各地要完善以村务公开、村务监督、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村民委员会要依据《甘肃省村务公开规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回应村民的质疑。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通过会议、广播、网络等有效形式进行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对提出的建议予以反馈,对提出的质询在十日内予以答复。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评议结果应及时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9、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依法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对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建设、村民议事决策规则、监督评议机制等村民自治事项作出规定。村规民约对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出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包含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村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地方实际和形势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健全合法有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0、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规范村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使用政府拨付的运转经费、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资金、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依法向村民或者驻村单位筹集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村民委员会依据《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指定专人做好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有条件的村应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由乡镇政府制发,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遇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规范阵地建设。

11、优化办公和服务场所。以县为单位,采取盘活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按照规范标准建设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80%的行政村应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和服务场所、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广场。坚持“确保基本、因事设室、一室多用”的原则,整合办公空间,精简固定空间和陈列展示空间,实行开放式办公,尽可能扩大村民活动空间。全面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民委员会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

12、统一内外挂牌。一般应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内部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方便群众识别和办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整体谋划、全面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逐级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分类进行指导、加大推进力度,确保规范化建设顺利有序展开。每个县(市、区)要在不少于1%的行政村开展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建设。

(二)注重工作实效。要通过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抓两头、促中间,在科学实施、提升实效上下功夫,通过务实有效的举措,确保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力戒形式主义,杜绝作表面文章,避免为基层增加新的负担。

(三)探索形成经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形成特色亮点。对一些工作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要会同宣传部门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对一些问题较多的村,要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指导、提升能力。各地要在完善组织建设、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总结新经验,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村民自治经验做法。

各市(州)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指导县(市、区)制定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省厅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对工作推进不力、无所作为的地方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甘肃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26日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西固区融媒体中心

排版:李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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