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建立请销假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在派驻单位工作不少于3天,不能按规定时间工作的,要事先向派出单位报告批准,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次到派驻单位工作前,应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期间,要撰写工作日志,每半年对工作进行一次小结,经常向派出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对派驻单位和本人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督查制度。派出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派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帮助他们开展工作。要经常向派驻单位了解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等情况,派出单位要抽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派驻期间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派驻单位宴请和馈赠等。
第十四条 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以2年为一个周期。党建工作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调整: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工作的;因工作能力原因,确实不适应工作的;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宜再开展工作的。调整党建工作指导员,应由派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或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党建工作指导员调整后,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派驻单位出现注销、关停等情况的,派出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委组织部,重新确定派驻单位。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驻企工作情况每年考核1次,由县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制定考核办法,并委托派出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派出单位经考核后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同意。考核结果应向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人反馈,以适当方式在派驻单位公示。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要把党建工作指导员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当年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或评为先进。
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明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出现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