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阅读引导」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颁布的公文法规,值得收藏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党和国家先后制定颁布的公文法规
岳海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党政机关公文沿用了解放区的公文形式。为了适应全国政权统一、大城市管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国际交往广泛开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公文的应有作用,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公文法规建设,使我国的公文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配套。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对当时存在的滥用省略、句法不全、交待不明、眉目不清、篇幅冗长等缺点提出了纠正的措施。
1951年9月政务院发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作用、种类、行文关系等作了统一规定。
1 9 5 5年、1 9 5 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发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对统一各级党委机关的公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9 8 1年2月2 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公文建设的经验,重申并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公文处理程序和有关制度;同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起草重要文件,不要一切由秘书代劳的指示》。
l 9 8 7年2月1 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这是建国后发布的第一个正式的公文法规。
为了适应现代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1 9 8 8年9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这一格式的试行,为建立和健全我国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系统又迈出了新的一步。随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于1999年12月27日修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l98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为各级党委机关文件处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供了法规性依据,使每个环节和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再作进一步修订。
到1996年5月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以中办发文形式发布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这是现行党的机关的公文处理的专门性法规。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又正式发布了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首次将党政两大系统的公文处理法规合二为一,加速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配套实施。
(作者系中国写作学会副会长,中国公文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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