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可能,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负责审核省科技厅报送的年度预算、决算和绩效目标。

(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预算申报和评审,根据相关财经法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报专项资金决算。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

(二)市(州)政府所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

(三)符合《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支持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支持方向

(一)支持科研机构改善科研基础条件。

(二)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提升科研机构原创能力。

(四)支持科研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五)引导科研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

(六)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列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资金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算使用。其中,支持改善科研基础条件、开展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单位自身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类项目,可根据实施需要转拨不超过50%的项目资金给相关参与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设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及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二)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三)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执行国家标准。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经费。指为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年度工作经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的2%以内。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专项资金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督查、评估及相关档案管理。

(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及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建设。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列支。项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通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制定评审方案、评审规则、组织专家、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等方式,对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款方式分为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牵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按项目任务书向其他项目合作单位拨付项目预算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各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科目调剂。项目单位应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一)法人代表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调剂方案,按本单位项目管理流程核实后实施。

(二)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于项目合作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单位内部公开。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省科技厅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进行预算执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目标任务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项目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单位创新能力建设,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验收未通过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未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可按项目终止处置。支持经费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验收时专家组应包含至少一名财务专家。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财政资金的支出情况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在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财政绩效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增强绩效意识,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同时废止《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科通〔2009〕86号)、《关于调整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重大专项计划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研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12〕113号)、《贵州省关于启动科研机构服务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科通〔2013〕108号)。

来源 贵州科技

编辑 郭睆秋

编审 王璐瑶 施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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