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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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推进全区数字化改革,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9〕57号)、《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数字化改革项目统筹工作的通知》《临安区数字化改革项目准入制管理办法(试行)》(临委改〔20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非涉密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围绕数字化改革整体框架体系,按照“四横四纵”八大体系和“浙里办”“浙政钉”两大终端的总体架构,依托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经济、数字法治“六大系统”综合应用和业务场景建设。
2、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数字化改革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项目立项批复。数字化改革项目的专家评审、实施、验收、监管、运维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成立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牵头编制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划,统筹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和实施计划,组织参与信息化项目规划、监管、验收、评价、考核等工作,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和批复、并依托省市统一的专家库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数字化改革项目和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评审。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同完成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区网信办负责督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主体落实网络安全评估、措施保障等方面工作,做好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和网络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条 区密码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信息化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3、项目范围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主要指以计算机、云、网络、数据、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库、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和运维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应以区委区政府重大任务和年度目标为核心,以破解各领域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数字赋能推动各系统各部门流程再造、制度重塑、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整体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高水平推进全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于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中已有的项目,功能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一地创新,全省复用”原则开展建设。对于功能需求不明确、建设预期不理想的;不符合数字化改革总体规划要求和改革方向的;不符合信创要求的,一律不得新建。
第十四条 凡财政资金投入5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区直属部门、镇(街道)、国有企业等。
4、统筹建设
第十六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区级机房、电子政务外网、存储与灾备、数据共享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数字化基础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
第十七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云资源分配。应用系统产生的全量数据应当统一归集至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平台。
第十八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为项目建设单位数据交换、应用、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平台支撑服务。
第十九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存储、应用、共享和开放等管理工作,确保全区系统互通、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部门,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5、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条件。已列入区委数字化改革年度任务清单的项目,已纳入省市试点或工作考核的项目,明确有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保障部门业务运行的项目,以及涉及全区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项目申报途经。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报通知要求,在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上提交《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及《项目建设必要性研究报告》。多跨协同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统一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
在项目申报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根据第十三条之规定,提出通过、缓建、不通过三种初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立项评审
在项目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财政局、区网信办、公安分局、区密码局、区审计局和专家,按照“总量控制、择优选用”原则,对通过初审的信息化项目是否立项进行评审,出具立项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
通过立项评审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上提交《杭州市临安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数据归集、安全保障、项目绩效、投资概算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批复、预算安排和项目招标采购的依据。
6、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立项意见,经区人代会批准安排下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并设立专项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财政不安排资金。年度内新增其他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补报,并经区财审会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评审。
7、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按《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区级部门(单位)小额采购的通知》(临财发〔2020〕48号)执行。项目招标方案、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须与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保持一致。国有企业所属项目按照国资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采购与实施的主体,应将采购文件、合同文件、初验材料、终验材料等相关资料生成电子文档通过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上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按项目建设内容设定资金分期支付的条件及比例,一般分项目启动、项目初验、项目终验、项目维保金四期支付。单纯购置设备或购买服务类的项目除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政务云、公共组件、共享数据等资源,评估后按需分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应用系统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按要求全量全要素归集到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经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确认后,出具数据归集确认单。
第三十三条 对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属于政府知识产权的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终验之前将源代码归集至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归集完成后,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源代码归集确认单。
第三十四条 项目原则上不做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技术指标或参数不得负偏离项目建设方案,且变更金额不得超过评审金额的15%,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才能变更。
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建设而终止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8、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一般分为初验和终验,初验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通过初验并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验申请。终验申请应完整提交经审核确认的项目文档、数据归集确认单、源代码归集确认单、等保测评报告、代码审计报告、功能测试报告以及采购中约定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和电子版。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验收合格后,项目投入正式使用。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整改完成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建设单位申报后续信息化项目从严控制。
9、项目监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密码局、区网信办、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评审方案、招标需求、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项目绩效,以及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通报责令整改、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应用、运维、安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信息化项目升级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信息化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保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局抽取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区各单位自建已运行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可整合使用、生命力不强、已完成历史使命的,或技术明显落后的项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强制淘汰。对不按照数据共享规范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与保密协议,并落实问责追责机制和对承建单位的监督评估机制。
10、项目运维
第四十三条 自项目通过终验之日起维保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年度运维经费,各单位通过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系统上报,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安排预算资金。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年度运维经费,软件类一般不超过总投入的9%、硬件类一般不超过总投入的5%。
11、其 他
第四十六条 非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相关建设项目,需到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归集系统数据到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和密码类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版内容由临安区数据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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